醫院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
醫院污水處理設備能否達到排放標準是消費者關心的問題,下面來為大家來具體介紹一下。
1、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 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2、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4、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 處理。
5、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醫院污水污水處理站是按照標準化醫院污水處理設備系統設計建設的,確保醫院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過的污水水質穩定達到相關要求。